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97號
TCDV,100,補,197,201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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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巫慶源
上當事人與被告巫陳沼池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1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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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