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6號
TCDV,100,補,176,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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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周玉惠
      廖金水即翰賢地政事務所
      邱顯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有仁等四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林有仁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6,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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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