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育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岳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40元(106.8平方公
尺×4,300元=459,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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