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賀發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發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養陳志勇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賀發仁(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陳志勇(男、 50年5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等證物為證。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 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 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 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