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47號
TCDV,100,司繼,247,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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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47號
陳 報 人 朱富明
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富明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陳報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陳報人朱富明為被繼承人朱富龍之胞兄,被 繼承人朱富龍不幸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爰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陳報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等,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 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 人,即不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三、本件被繼承人朱富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陳報 人朱富明為被繼承人之胞兄,此有陳報人之戶籍謄本、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陳報人此部分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被繼承人朱富龍離婚無子女及 生父朱德榮已歿等事實,亦有陳報狀及戶籍謄本記載可按, 是被繼承人朱富龍之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母親徐玉珍 繼承,且徐玉珍亦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陳報人朱富明既 為被繼承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屬後順序之繼承人,揆諸首 開說明,陳報人既非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自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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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