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901號
TCDV,100,司票,901,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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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高美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蒲氷即張富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補正張蒲氷即張富美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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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