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602號
TCDV,100,司票,602,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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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註明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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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