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239號
TCDV,100,司催,239,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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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鼎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持有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遺失而聲請 公示催告。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 載,系爭票據係最後持有人即華亞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之管理 室簽收後所遺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 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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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亞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