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惋雯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張惋雯」或「張椀雯」?如有誤載
,併請遞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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