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
債 權 人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債 權 人 杰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劼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
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
「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債務人為分別請
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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