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52號
TCDV,100,司促,4752,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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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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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