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益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益勝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未於 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係以彩色影印代替蓋章)。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月3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7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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