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欽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欽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湯欽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經本院分別判 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智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湯欽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