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46號
TCDM,100,易,46,201102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宇隆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23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宇隆施竣騰係兄弟,屬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施宇隆於民國99 年7月19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路○段436 號住處內,因電腦資料是否遭刪除而起糾紛,被告施宇隆竟 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施竣騰,致施竣騰受有右耳廓1X0. 2公分撕裂傷及上背部紅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施宇隆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宇隆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 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施竣騰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 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