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號
TYDV,99,重訴,5,201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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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紹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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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