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紹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