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羅自坤
李讓
李諦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慶芳
上 訴 人 邵維恆
法定代理人 邵曰仁
楊敦玲
上 訴 人 陳慰華
陳慰民
林頌君
林頌安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邵含芳
林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
被上訴人 寸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字第1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87,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