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85號
TYDV,99,訴,1585,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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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勝
被   告 坤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於民國100 年0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伍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緣原告於民國99年3 月、4 月、5 月、6 月及7 月間,陸續 接受被告委託,安排貨物出口運送之相關事宜,原告業已安 排各該航次之運送事宜,並向被告請款,金額總計新台幣( 下同)1,186,462 元。其中關於99年3 月及4 月上旬之承攬 運送報酬部分,被告簽發發票日為99年07月31日、付款人為 永豐銀行迴龍分行、付款地為台北縣樹林市○○街61號、票 面金額為541,940 元、受款人為原告、票號AD0000000 之支 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予原告收受,有該支票可稽。又 關於4 月下旬、5 月、6 月及7 月所生之承攬報酬,共計64 4,522 元,原告並已出具發票向被告請款,有上開期間所有 航次之載貨證券、相對應之發票、應收帳款明細表(原證三 )可參。
㈡詎被告於99年7 月中旬左右開始,將原本置放於其倉庫內之 貨物、機具、辦公設備等陸續搬出,有清空倉庫之事實,原 告於獲悉上情後,隨即於同年7 月23日、24日至被告之倉庫 一探究竟,確實目睹被告正將倉庫內之模具運出,有些貨物 則堆放於棧板上等待運出,甚至有些倉庫早已清空而僅存空 曠之偌大空間。不論其原因為何,被告並未將上開情事通知 包括原告在內之其他廠商、債權人,實屬心態可議!是原告 前已聲請對被告所有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99年度司



裁全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原證四)准許,原告並已供擔保 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㈢因被告對於原告上開承攬運送報酬之請求置之不理,且系爭 支票又不獲付款,原告只得依承攬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186,462 元,及其 中541,940 元部分,自99年0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644,522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於99年3 月、4 月、5 月、6 月及7 月間,陸 續接受被告委託,安排貨物出口運送之相關事宜,原告業已 安排各該航次之運送事宜,並向被告請款,金額總計1,186, 462 元。其中關於99年3 月及4 月上旬之承攬運送報酬部分 ,被告簽發面額541,940 元之系爭支票交付原告,又關於同 年4 月下旬、5 月、6 月及7 月所生之承攬報酬,共計644, 522 元,原告已出具發票向被告請款,惟被告迄未付款,系 爭支票亦未獲付款,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及保全執行 獲准在案等情,業據提出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1 紙、退票理 由單1 紙、載貨證券與相對應之發票多份、應收帳款明細表 、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本院99年度存字 第1127號提存書等在卷為憑,足信屬實。
㈡依前所述,被告既委託原告安排貨物出口運送事宜,則於原 告為被告完成上開事務時,被告即應依約支付報酬予原告, 惟被告就部分報酬所開立之系爭支票已遭退票,而就全部報 酬屆期迄未給付,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即 屬有據。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 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票據債權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 釐(即週年利率6 %)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 、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233 條第1 項 前段、第203 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據上,原告基於承攬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8 6,462 元(541,940 元+644,522 元),及其中541,940 元 部分,自99年0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644,522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即100 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以,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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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