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501號
TYDV,99,司聲,501,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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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張淑茹
相 對 人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九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第104 條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3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訴訟終結, 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亦即債權人若確已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復定20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不妨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准許債權人領回其因聲請假扣 押而提供之擔保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判意 旨足資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1169號 民事假扣押裁定,而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987 號提存新臺幣 (下同)17萬5,000 元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對相對人之 鈞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648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是以本件與 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訴訟終結之要件相符。聲 請人並於執行程序終結後,以台北信維郵局第5126號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21日內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收 受前開通知後,於所定期間屆滿仍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 准予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各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雖於99年3 月22日具狀撤 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648 號程序,惟 本件執行程序已於98年4 月29日執行完畢,執行程序於98年 4 月29日終結,是以本件與訴訟終結之要件相符。再者,上 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聲請人以台北信維郵局第5126號存 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於99年8 月5 日收受該 通知。又查,相對人於上開期間內並未行使權利之事實,亦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12月2 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990007429號 函在卷足憑。是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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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