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34號
TYDV,98,重訴,234,2011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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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献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合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
31日98年重訴字第2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38,604 元[ 以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當
日即民國98年6 月23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97 計算
上訴人上訴之美金13,200元,即為新台幣435,204 元(13,200x3
2. 97 =435,204 )。另以同日台灣銀行之泰幣即期賣出匯率0.
9885計算上訴人上訴之泰幣8,400,000 元,即為新台幣8,303,40
0 元(8,400,000x0.9885=8,303,400 )。以上二項合計為新台
幣8,738,604 元(435,204+8,303,400 =8,738,604 )]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31,2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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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