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60號
TYDV,98,訴,260,20110208,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胡建金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陳劉秀蓮
      張有恆
      張靜蓮
      張詩玄
      張靜蓉
      張靜茹
      胡榕家
      彭陳松妹
      胡毓治
      胡巫安
      胡毓秋
      胡仁金
      胡定綸
      陳胡瑞銖
      蕭胡寶銖
      胡愛銖
      胡鴻麟
      胡玉鳳
      楊聯琦
      楊美惠
      楊智惠
      楊玉珍
      胡春紅  現為應.
      黃呈祥
      張黃勤英
      張黃秀英
      藍黃金英
      黃碧華
      黃秀貞
      黃呈美
      黃呈章
      黃釋毅
      黃秀琴
      黃秀梅
      黃秀鶯
      胡魏玉葉
      胡水木
      胡毓博
      胡唐仙
      胡唐運
      胡唐狀
      胡毓庚
      胡孝如
      胡金珠
      胡莊爕妹
      胡苡任
      胡毓增
      胡毓東
      葉胡茂英
      羅胡秀英
      胡若筠
      胡邱彩雲
      胡毓豊
      胡洋富
      胡毓祿
      胡毓在
      胡秀蓮
      胡玉華
      胡秀霞
      胡循金
      劉世棚
      劉威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玥秀
被   告 劉 峪
      劉靜錞
      劉心平
      劉定富
      范劉菊枝
      沈劉梅櫻
      彭劉秀英
      劉秀珍
      劉宜艷
      朱胡春妹
      胡梁阿糖
      胡淑華
      胡欣緣
      胡靜芳
      胡毓枝
      胡美芬
      胡寶玉
      胡水金
      胡邱登妹
      胡秀蘭
      胡閔翔
      胡毓峰
      胡永濬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家柔
      胡寶珠
      胡明華
      胡明琪
      胡連金
      胡串金
      謝佳芸
      謝阿寶
      李水祥
      李 銀
      邱胡阿向
      李胡春子
      胡瓊文
      胡張叁
      胡天金
      胡碧光
      李胡英妹
      胡秀琴
      劉保妹
      胡澄金
      胡耀金
      邱胡蘭妹
      胡嘉玲
      胡鄭有妹
      胡張六妹
      胡毓鍾
      胡毓霖
      胡春燕
      賴宗麟
      賴佩苓
      賴柏丞
      賴玉茹
      胡琬偵
      胡牆金
      胡勇金
      胡圍金
      胡孟煌
      劉李琴
      劉文宏
      張文旺
      張明志
      張明敏
      張明媛
      葉劉玉蓮
      劉玉森
      劉兆青
      劉兆櫻
      劉兆芳
      劉邦富
      劉興歡
      劉興喜
      傅豐垣
      傅墩垣
      傅全垣
      傅枋垣
      傅興垣
      傅淑媛
      傅淑貞
      傅淑惠
      傅淑美
      黃劉錢妹
      張劉賢妹
      邊耀宗
      邊耀勇
      邊毓敏
      陳宥廷
      陳忠治
      陳忠安
      陳睿淵
      陳忠莉
      陳忠華
      陳忠仁
      陳忠芬
      陳忠文
      吳好妹
      黃國泰
      黃馨瑩
      黃姮瑄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   告 黃亦真
      黃亦芸
      黃銀電
      羅秀蘭
      黃國銘
      黃文奇
      黃琪惠
      黃銀滿
      謝黃足妹
      黃嵐君
      胡華金
      胡秀春
      胡坤榮
      胡坤誌
      胡素華
      胡志誠
      胡月虹
      胡月珍
      胡月琪
      胡辰銘
      胡芝瑜
      胡蘇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史芳花
被   告 胡秀鑾
      李水文
      胡秀寶
      胡嘉云
      胡裕金
      胡鴻讚
      胡鴻祥
      胡灝金
      胡暐金
      胡聖婉
      胡鼎金
      胡毓政
      胡江鳳嬌
      胡文章
      胡毓棟
      胡月娥
      胡吳秋子
      歐徐貴嬌
      歐道孔
      歐瑞香
      歐阿中
      卓雪蘭
      歐德健
      歐德鋒
      歐美芳
      鄭歐玉英
      歐秀鳳
      歐秀真
      歐紀汝
      莊義輝
      莊崧季
      黃清枳
      黃嘉誌
      黃 琴
      黃宇嘉
      黃 英
      王水任
      王海東
      王英尹
      羅歐甘妹
      柳錦星
      張柳穆連
      許胡穆貴
      張柳穆花
      柳穆珍
      胡穆美
      柳穆綉
      柳穆碧
      江扲桃
      胡冠慈
      胡毓斌
      黃啟翔
      黃啟駿
      黃啟豪
      胡惠娥
      胡玉桂
      胡佳瑩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第四、五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黃清枳」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欄所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胡宗基之參女歐胡招妹之長女莊歐四妹係於民國 81年12月6 日歿,而莊歐四妹之次女黃莊春子係於76年8 月 14日歿,則黃莊春子早於莊歐四妹死亡,是黃莊春子之配偶 「黃清枳」對於莊歐四妹應無繼承權,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 ,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附表:
┌──────────────────┬──────────────┐
│原判決欄 │ 更正欄 │
├──────────────────┼──────────────┤
│判決第33頁附表一「黃清枳1/864」欄 │刪除 │
├──────────────────┼──────────────┤
│附表一當中黃宇嘉、黃嘉誌、黃英以及黃│ 1/576 │




│琴之潛在權利範圍「1/864」 │ │
├──────────────────┼──────────────┤
│判決第46頁附表二「黃清枳1/864」欄 │刪除 │
├──────────────────┼──────────────┤
│附表二當中黃宇嘉、黃嘉誌、黃英以及黃│1/576 │
│琴之潛在權利範圍「1/864」 │ │
├──────────────────┼──────────────┤
│判決第60頁附表三「黃清枳」 │刪除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