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84號
TYDV,100,除,84,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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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元璟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陽
訴訟代理人 陳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9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10月14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9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禾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9年10月10日 │47,805元 │AW七七八0六六│ │
│1 │司吳阿明 │梅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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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璟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