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7號
TYDV,100,除,77,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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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訴訟代理人 高偉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0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10月0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02月0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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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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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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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南桃園│99年4月2日 │773,664元 │C0000000│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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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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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