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88號
TYDV,100,訴,288,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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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洪建榮即建宬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翔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翔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380 元,應繳裁
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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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