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6號
TYDV,100,訴,186,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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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被   告 鄒貴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貴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鄒貴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萬7,432 元,應繳裁
  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2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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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