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被 告 鄒貴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貴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鄒貴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萬7,432 元,應繳裁
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2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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