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喬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昌
被 告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2,383 元,
應繳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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