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
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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