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53號
TYDV,100,家訴,53,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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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3號
原   告 楊睿紘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所補正之聲明繳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且本件係 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 1 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未於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 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 500 元,是其起訴不合前述程式及要件,本院自應限期命原 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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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