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村
相 對 人 許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89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學義(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97 年度繼字第896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支 付及確定證明書各乙份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 關係之責。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