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56號
TYDV,100,婚,56,201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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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6號
原   告 阮宜庭
被   告 劉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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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