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債 權 人 張振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靜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尊皇酒店即為聲請人張振昌之資料(如向主管機關
登記資料),因自台端所提借據影本觀之貸與人為尊皇
酒店,請敘明二者間之同一性。
二、台端之聲請狀上無簽章,請補狀尾簽章。
三、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