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蕭俊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釗欽(即被繼承人邱世達之繼承人)、邱
詹鳳麗(即被繼承人邱世達之繼承人)、邱世明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繼承人邱釗欽、邱詹鳳麗之最新記事未
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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