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22號
TYDV,100,司促,3022,201102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孝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俾供審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