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63號
TYDV,100,司促,2963,201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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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照萌(原名:林紹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俾供審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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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