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54號
TYDV,100,司促,2954,201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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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
債 權 人 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春福即天增藥局、宜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溫春福即為天增藥局之證明(如
         主管機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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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