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債 權 人 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山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春福即天增藥局、宜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溫春福即為天增藥局之證明(如 主管機關登記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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