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債 權 人 天堂鳥森遊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仁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義嬌、王月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用伍佰元(應為壹仟元,已 繳納伍佰元)。 二、釋明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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