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70號
TYDV,100,司促,2570,201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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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
債 權 人 天堂鳥森遊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仁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義嬌王月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用伍佰元(應為壹仟元,已
           繳納伍佰元)。
         二、釋明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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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