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77號
TYDV,100,司促,1777,201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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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
債 權 人 莊英輝
兼法定代理 莊玉銘
人           衖8號.
債 務 人 葉宥甄
債 務 人 林呁蓉
兼法定代理 林鼎翔

債 務 人 洪哲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宥甄林呁蓉林鼎翔洪哲彥間支付
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
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及債權人姓名之記載,係依聲請狀 之請求聲明事項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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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