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778號
TYDM,99,訴,778,201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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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8號
被   告 呂長生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呂長生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呂長生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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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