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淳鎰
謝杰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606
號),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
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淳鎰、謝杰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王淳鎰、謝杰煇所犯本 件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8號100 年1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 2 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