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送達代收人 許修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祺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
第28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04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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