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727號
TCEV,106,中簡,1727,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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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   告 林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6 月30日上午9 時3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
開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隆斌前就讀臺中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 林豊彥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 月8 日與原告簽訂放款 借據,約定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 95年9 月8 日起至訴外人林隆斌完成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之 日止,訴外人林隆斌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 額度,原告始據而撥款,利率則按年率3.48%計算,上開借 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1 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 (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 率計算(下稱就學貸款利率),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其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由中華郵政網站或原告網站網頁公告其內容,加碼年率由教 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訴外人林隆斌均願受其拘束;而訴 外人林隆斌如逾期不償還本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即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計年息1 %固定計 算(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日期為106 年5 月26日,當時就 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息1 %,故本件借款利息自 轉列催收款日起即按年利率2.15%固定計算),且依約訴外 人林隆斌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次日起,或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次日起,或因故退學、休學而未 繼續就學者,為退學日或休學開始日後滿1 年之次日起,應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訴外人林隆斌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之本 金部分自到期日起,利息部分自應付息日起,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 償。詎訴外人林隆斌自105 年11月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迄尚欠借款本金142,0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迭經催討,訴外人林隆斌均置之不理。而被告林 豊彥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 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被告 雖就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聲明異議稱訴外人林隆斌均按時繳 款,因最近失業,無力繳納,即遭原告追討,似嫌不公等語 ,復抗辯:原告未辦理連帶保證人對保,且亦未催收云云, 惟申請撥款通知書上之連帶保證人簽名及用印,確為被告之 簽名及用印等情,業據被告自認在卷,而當時即係對保時由 被告在連帶保證人欄簽名及用印,亦據原告陳明在卷,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上開所辯,自非可採。故經本院調查 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附表:
┌──┬─────┬────┬────────┬────┐
│編號│本 金 │債務人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利│
│ │(新臺幣)│ │ │率 │
├──┼─────┼────┼────────┼────┤
│1 │142,007元 │林隆斌 │自105 年10月1 日│1.15% │
│ │ │林豊彥 │起至106 年5 月25│ │
│ │ │ │日止 │ │




│ │ │ ├────────┼────┤
│ │ │ │自106 年5 月26日│2.15%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編號│本 金 │債務人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年
│ │(新臺幣)│ │ │利率 │
├──┼─────┼────┼────────┼────┤
│1 │142,007元 │林隆斌 │自105 年11月2 日│0.115% │
│ │ │林豊彥 │起至106 年5 月1 │ │
│ │ │ │日止 │ │
│ │ │ ├────────┼────┤
│ │ │ │自106 年5 月2 日│0.23% │
│ │ │ │起至106 年5 月25│ │
│ │ │ │日止 │ │
│ │ │ ├────────┼────┤
│ │ │ │自106 年5 月26日│0.43%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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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