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許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141號
SCDV,99,司養聲,141,201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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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余宜珏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余宜珏(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余水源(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85年3 月1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余宜珏於民國81年5 月20 日為收養人余水源收養,但收養人余水源已於85年3 月18日 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 父余水源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余水源係於81年5 月20日與配偶余陳素蘭 共同收養聲請人,並於85年3 月18日過世,此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證,聲請人到庭陳稱被收養後從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 都是由生母照顧,且養父死亡時沒有繼承財產等語,並經聲 請人收養家庭之姐余寶玉到庭陳稱聲請人沒有和我們住,且 父親過世時,聲請人沒有繼承財產,又聲請人生父林永庭到 庭陳稱當初辦理收養,是因為自己和聲請人母親沒有結婚, 且其妻不同意,而養父余水源是好朋友才答應辦收養等語( 見本院99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則聲請人未實際與養父母 共同生活,且余水源死亡時聲請人確實未繼承任何財產,此 有聲請人所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收養家庭系統表、回歸原生家庭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 明書等在卷足參。復查,聲請人與養母余陳素蘭已於99年9 月24日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此復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 卷可稽。本院審酌前開事證,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已 死亡之養父余水源間之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顯失 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 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余水源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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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