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5號
SCDV,100,除,25,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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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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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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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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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馬偕紀念醫院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3月15日 │55,000元 │RM0000000 │ │
│ │竹分院 │光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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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