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8號
SCDV,100,重訴,18,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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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Business
       Bank Lim.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黃志銘
被   告 陳翰今(Austi.
被   告 陳正權(Matt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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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