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江蘇艾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代 理 人 陳建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美商勝霖科技有限公司
(Global Service LTM. L.L.C)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捌拾叁萬伍仟
叁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叁佰玖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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