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3號
SCDV,100,補,83,201102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黃天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香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