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林金泉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秀珍、魏湧勳、魏秀霞、魏秀景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