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明德、洪玲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
拾陸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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