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月霞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㈠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 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6項亦 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 應駁回之,此參諸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之規定自明。 ㈡第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馮玉玲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陳報99年10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迄今是否按時繳款?有 無毀諾?若有,應說明何時開始毀諾?並具體釋明不可歸責 於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三、請陳報是否曾與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協商 還款方案?其協商內容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四、請提出自99年7月任職於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迄 今之所有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
五、請說明戶籍地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為何?又 聲請人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及必要性為何?六、請說明聲請人前夫是否有分擔子女之扶養費?每月數額?七、請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