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4號
SCDV,100,法,4,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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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熊名昭
送達代收人 許昭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原條文,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 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 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 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 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 工業職業學校(下稱:內思高工)係於民國(下同)47年9 月13日依法設立並登記在案,茲因內思高工為擴展業務,經 歷董事會第14屆第5 、6 、7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4 條,並經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1000554449號函核定, 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新、 舊捐助(暨組織)章程各乙份、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乙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3 份、主管機關核備文影本3 份、法人 登記證書影本乙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內思高級工業 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修正前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 說 明 │
├───────────┼───────────┼───────────┤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第一條 為發揚天主教耶│一、法源依據。 │
│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穌會教育理念之目的設立│二、設立目的與名稱。私│
│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 立學校法中華民國97│
│校。 │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年 1月16日修正公布│
│ │(以下簡稱本法人),特│ 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
│ │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 私立學校,該法修正│
│ │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 生效後,依法維持其│
│ │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 原財團法人組織、名│
│ │本章程。 │ 稱及所設學校名稱者│
│ │ │ ,敘寫方式為原法人│
│ │ │ 名稱,例如:財團法│
│ │ │ 人○○學校。 │
├───────────┼───────────┼───────────┤
│第二條 本財團法人事務│第二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一、法人事務所地址。 │
│所設於台灣省新竹縣新埔│於新竹縣新埔鎮四座里楊│二、為因應學校財團法人│
│鎮○○里○○路○段四十│新路一段四十號,並得經│ 設有多所學校位於不│
│號。 │教育部之許可,於適當地│ 同縣市而有業務處理│
│ │點設立分事務所。 │ 需要時,得經學校財│
│ │ │ 團法人主管機關許可│
│ │ │ ,設分事務所,爰訂│
│ │ │ 本條後段條文。 │
├───────────┼───────────┼───────────┤
│第三條 本財團法人設立│第三條 本法人之辦學理│此為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
│之目的為遵照國家教育政│念為:以明辨求『更』,│一項第三款所定應載明之│
│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積極創新的依納爵精神激│事項,得以分項或分款敘│
│,辦理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勵學生追求卓越,進而獻│寫其辦學理念。 │
│,並謀其健全發展。 │身服務社會。 │ │
├───────────┼───────────┼───────────┤
│ │第四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一、列明學校名稱及地址│
│ │校法規定設立新竹縣私立│ 。私立學校法中華民│
│ │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國97年 1月16日修正│
│ │其地址為新竹縣新埔鎮四│ 公布前已設立之財團│
│ │座里楊新路一段四十號。│ 法人私立學校,該法│
│ │ │ 修正生效後,依法維│




│ │ │ 持其原財團法人組織│
│ │ │ 、名稱及所設學校名│
│ │ │ 稱者,於修訂其捐助│
│ │ │ 章程時,捐助章程仍│
│ │ │ 沿用其原法人名稱及│
│ │ │ 所設學校名稱,無庸│
│ │ │ 依本範例改變為「○│
│ │ │ ○學校財 │
│ │ │ 團法人」。 │
│ │ │二、一法人設一學校時,│
│ │ │ 僅列該所校名及地址│
│ │ │ ;如為一法人設多所│
│ │ │ 學校時,視學校數分│
│ │ │ 別填寫。 │
├───────────┼───────────┼───────────┤
│第六條 本財團法人之財│第五條 本法人設立時捐│捐助設立時之捐助人及財│
│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助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陸│產總額。 │
│其他財產權),由財團法│佰柒拾陸萬元(包括動產│ │
│人天主教耶穌會等捐助,│、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
│其總值為新台幣陸佰柒拾│,由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 │
│陸萬元整。(附清冊) │會等捐助,嗣後並得繼續│ │
│ │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 │
│第七條 本財團法人設立│或團體之捐贈。 │ │
│以後,其他團體機關或私│ │ │
│人捐助之財產均為本財團│ │ │
│法人所有,其管理使用悉│ │ │
│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 │ │
│則有關之規定。 │ │ │
├───────────┼───────────┼───────────┤
│ │第六條 本法人創辦人之│一、創辦人(包含自然人│
│ │推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 、法人)之總額及推│
│ │理。 │ 舉事項。 │
│ │ │二、創辦人為法人者,應│
│ │ │ 列其登記之全稱。 │
├───────────┼───────────┼───────────┤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置董│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一、明示董事總額(請自│
│事十一人,組織董事會,│事之總額為十一人;董事│ 七人至二十一人中擇│
│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 一奇數定額填列,例│
│事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 如:十一人)及任期│
│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人。 │ 、董事長之推選、董│




│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 事及當然董事之產生│
│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 ,分列第一項及第二│
│ │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 項。 │
│ │任。 │二、第三項由法人視需要│
│ │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 自行訂定當然董事以│
│ │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 外,其他董事之積極│
│ │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 資格。 │
│ │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 │
│ │ 獻之國內外人士。 │ │
│ │二、關心本校發展,並具│ │
│ │ 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
├───────────┼───────────┼───────────┤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明示董事之消極資格│
│ │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 。 │
│ │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二、第二項由法人視需要│
│ │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 自行訂定不適合充任│
│ │ 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 董事之對象,得擴充│
│ │ 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 或減縮其所限定之範│
│ │ 校(以下簡稱財團法│ 圍。 │
│ │ 人私立學校)董事長│ │
│ │ 、董事,或修正生效│ │
│ │ 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 │
│ │ 長、董事、監察人,│ │
│ │ 或私立學校校長,利│ │
│ │ 用職務上機會犯罪,│ │
│ │ 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 │
│ │ 解職或免職。 │ │
│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
│ │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 │
│ │ 滿,尚未逾三年。 │ │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 │ 。 │ │
│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 │
│ │ 行為能力。 │ │
│ │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職│ │
│ │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 │
│ │之董事。 │ │
├───────────┼───────────┼───────────┤
│ │第九條 本法人第一屆董│一、明示董事之改選及補│




│ │事,由創辦人依本章程所│ 選程序。 │
│ │定董事總額遴選適當人員│二、第二項董事候選人名│
│ │,檢附願任董事同意書及│ 單宜於董事選舉前確│
│ │相關文件,報教育部核定│ 定。 │
│ │後聘任之。 │ │
│ │ 董事改選時,除依法│ │
│ │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 │
│ │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 │
│ │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 │
│ │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 │
│ │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 │
│ │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 │
│ │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 │
│ │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 │
│ │下屆董事。 │ │
│ │ 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 │
│ │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 │
│ │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 │
│ │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 │
│ │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 │
│ │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 │
│ │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 │
│ │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 │
│ │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 │
│ │,亦同。 │ │
├───────────┼───────────┼───────────┤
│ │第十條 董事長、董事有│一、明示董事長解職、董│
│ │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 事解聘事項。 │
│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二、第三項及第四項由法│
│ │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 人視需要自行訂定之│
│ │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 。 │
│ │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 │
│ │規定。 │ │
│ │ 董事長、董事有私立│ │
│ │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 │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 │
│ │;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 │
│ │,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 │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
│ │ 董事長、董事有下列│ │




│ │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 │
│ │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
│ │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 │
│ │ 間,因故不能履行董│ │
│ │ 事長、董事職務。 │ │
│ │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 │
│ │ 間,因個人行為影響│ │
│ │ 本法人聲譽。 │ │
│ │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 │
│ │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 │
│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
│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
│ │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 │
│ │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 │
│ │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 │
│ │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 │
│ │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 │
│ │董事會議紀錄。 │ │
├───────────┼───────────┼───────────┤
│ │第十一條 董事長、董事│一、明示任期中出缺董事│
│ │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 長推選及董事補選之│
│ │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 期間及其任期事項。│
│ │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二、規定捐助章程於任期│
│ │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 中修訂而增加董事名│
│ │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 額,其缺額之補選程│
│ │缺額時,亦同。 │ 序。 │
│ │ 依法補選之董事,補│ │
│ │足原任者之任期。但創辦│ │
│ │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 │
│ │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 │
│ │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 │
│ │缺額時,其補選董事之任│ │
│ │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 │
│ │為限。 │ │
├───────────┼───────────┼───────────┤
│第九條 本會得設秘書一│第十二條 董事會得置秘│董事會辦事人員得設計為│
│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書一人,辦事員一人,辦│浮動人數,如一至三人。│
│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 │
│。(組織章程) │整理。 │ │
├───────────┼───────────┼───────────┤




│第十條 本會職權如下:│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明示董事會職權。 │
│一、董事的選聘及解聘。│如下: │ │
│二、校長的選聘及解聘。│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
│三、校務計畫及報告之審│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 核。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
│四、經費之籌劃。 │。 │ │
│五、預算及決算之之審核│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 。 │。 │ │
│六、基金之管理。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 │
│七、財務之監察。 │ 考核及解聘。 │ │
│八、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
│ 登記及變更登記。 │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九、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 規定,為有助增加本│ │
│ 訂及學校組織規程草│ 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 │
│ 案之審議。 │ 投資。 │ │
│十、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
│ 他有關本會之職權。│ 九條第一項規定,為│ │
│ (組織章程) │ 不動產之處分、設定│ │
│ │ 負擔、購置或出租。│ │
│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
│ │ 條規定,為學校附屬│ │
│ │ 機構之設立。 │ │
│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 │
│ │ 設、停辦、改制、合│ │
│ │ 併、解散,或改辦理│ │
│ │ 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
│ │ 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 │ 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 │
│ │ 、重要規章之審核執│ │
│ │ 行之監督。 │ │
│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
│ │ 。 │ │
│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 │
│ │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 │ 。 │ │
│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
│ │ 資料之審核。 │ │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 │
│ │ 管理。 │ │




│ │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 │
│ │ 之監督。 │ │
│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
├───────────┼───────────┼───────────┤
│ │第十四條 本法人董事會│第一款至第五款為學校財│
│ │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團法人之重要職權,應列│
│ │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為本章程必記載之重要事│
│ │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項。此外,法人得自行視│
│ │列事項: │需要增訂其他重要事項。│
│ │一、 捐助章程之變更。 │ │
│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 │ 。 │ │
│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
│ │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 │ 規定,為有助增加本│ │
│ │ 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 │
│ │ 投資。 │ │
│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
│ │ 條規定,為學校附屬│ │
│ │ 機構之設立。 │ │
│ │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 │
│ │ 設、停辦、改制、合│ │
│ │ 併、解散,或改辦理│ │
│ │ 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
│ │ 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 │ 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
│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每學│明示董事會議之召集及會│
│ │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議主席。第三項規定由法│
│ │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人視需要自行訂定之。 │
│ │式,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 │
│ │董事及監察人。 │ │
│ │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 │
│ │,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 │
│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 │
│ │主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
│ │事一人為會議主席。 │ │
│ │ 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 │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
│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 │




│ │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 │
│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
│ │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 │
│ │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 │
│ │,自行召集之。 │ │
├───────────┼───────────┼───────────┤
│ │第十六條 董事應親自出│明示董事會議之舉行方式│
│ │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但書規定由法人視需要│
│ │人代理。 │自行訂定之。 │
├───────────┼───────────┼───────────┤
│ │第十七條 第十四條所列│一、重要事項討論之通知│
│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第一項之一定期間│
│ │議七日前,以可供存證查│ 不得少於第十五條第│
│ │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 一項之期間。 │
│ │董事。 │二、第三項規定係依私立│
│ │ 前項所定會議七日前│ 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
│ │,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 九條第二項規定,應│
│ │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 於捐助章程中定之。│
│ │日止,至少滿七日。 │ │
│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 │
│ │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 │
│ │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 │
│ │少十日。 │ │
├───────────┼───────────┼───────────┤
│ │第十八條 董事會之決議│明示董事會議議決人數之│
│ │,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計算及重要事項決議之辦│
│ │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理方式。第二項規定由法│
│ │之同意行之。但董事會為│人自行規定之。 │
│ │第十四條所列重要事項之│ │
│ │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 │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
│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 │
│ │之。 │ │
│ │ 董事會為第十三條第│ │
│ │二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之│ │
│ │決議時,應以投票方式行│ │
│ │之,並經出席者當場將票│ │
│ │全數封緘後簽名妥善保存│ │
│ │,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 │




│ │會議紀錄。 │ │
├───────────┼───────────┼───────────┤
│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紀錄│明示董事會議紀錄之分送│
│ │應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員│及保存。本條為建議事項│
│ │簽名,並於會後十五日內│ │
│ │,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 │
│ │、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 │
│ │,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 │
│ │。 │ │
│ │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 │
│ │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 │
│ │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 │
│ │本法人事務所。 │ │
├───────────┼───────────┼───────────┤
│ │第二十條 本法人置監察│一、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 │人二人,任期四年,分別│ 。 │
│ │起算。 │二、第二項明文規定監察│
│ │ 本法人監察人之候選│ 人之積極資格(依私│
│ │人須認同天主教信仰及本│ 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
│ │校之辦學理念。 │ 項第八款規定應載明│
│ │ │ 事項)。 │
├───────────┼───────────┼───────────┤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監察人之消極資格及選聘│
│ │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程序。 │
│ │候選人: │ │
│ │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 │
│ │ 校董事長、董事,或│ │
│ │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
│ │ 、董事、監察人,或│ │
│ │ 私立學校校長,利用│ │
│ │ 職務上機會犯罪,經│ │
│ │ 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 │
│ │ 職或免職。 │ │
│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
│ │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 │
│ │ 滿,尚未逾三年。 │ │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 │ 。 │ │
│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 │
│ │ 為能力。 │ │




│ │ 監察人之選聘,由董│ │
│ │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 │
│ │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 │
│ │決議,報教育部核定後,│ │
│ │聘任之。 │ │
├───────────┼───────────┼───────────┤
│ │第二十二條 監察人職權│明示監察人之職權,第五│
│ │如下: │款以下由本法人自行訂定│
│ │一、財務之監察。 │其他事項之監察。 │
│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
│ │ 產資料之監察。 │ │
│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 │
│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 │
│ │ 五條第一項規定,為│ │
│ │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 │
│ │ 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 │
│ │ 冊之審查。 │ │
├───────────┼───────────┼───────────┤
│ │第二十三條 監察人有私│明示監察人解聘事項。第│
│ │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及第三項由法人視需│
│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要自行訂定之。 │
│ │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 │
│ │時,其職務當然停止。 │ │
│ │ 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 │
│ │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 │
│ │人董事會予以解聘: │ │
│ │一、具有第二十一條第一│ │
│ │ 項所列情形之一。 │ │
│ │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 │
│ │ 事或涉及不誠信、不│ │
│ │ 正當之活動,或有妨│ │
│ │ 礙公務、違反法令規│ │
│ │ 定且情節重大。 │ │
│ │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
│ │ 親、姻親任職本法人│ │
│ │ 或所設學校。 │ │
│ │ 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 │
│ │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 │
│ │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 │
│ │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 │




│ │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 │
│ │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 │
│ │,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 │
│ │錄。 │ │
├───────────┼───────────┼───────────┤
│ │第二十四條 校長之選聘│校長選聘、監督、考核及│
│ │、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解聘事項與程序之處理。│
│ │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 │
│ │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
│ │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 │
│ │過後,施行之。 │ │
│ │ 校長之聘任契約,應│ │
│ │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 │
│ │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 │
│ │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 │
│ │方合意之事項。 │ │
│ │ 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 │
│ │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
├───────────┼───────────┼───────────┤
│ │第二十五條 本法人及所│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
│ │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規定,明定學校校產、基│
│ │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金之管理使用方式。 │
│ │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 │
│ │機構。 │ │
├───────────┼───────────┼───────────┤
│ │第二十六條 本法人所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
│ │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規定,明定學校賸餘款之│
│ │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運用。 │
│ │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 │
│ │該校基金運用。 │ │
│ │ 前項賸餘款,經本法│ │
│ │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 │
│ │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 │
│ │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 │
│ │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
│ │。 │ │
├───────────┼───────────┼───────────┤
│ │第二十七條 本法人所設│明示學校開源作為之程序│
│ │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 │
│ │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 │




│ │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 │
│ │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 │
│ │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 │
│ │辦理。 │ │
├───────────┼───────────┼───────────┤
│ │第二十八條 本法人及所│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
│ │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內部│第一項規定辦理。 │
│ │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 │
│ │、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 │
│ │督。 │ │
├───────────┼───────────┼───────────┤
│ │第二十九條 本法人及所│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
│ │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 │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 │
│ │。 │ │
│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 │
│ │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 │
│ │分別陳報教育部備查。 │ │
│ │ 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 │
│ │、種類、標準、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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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