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仕偉
相 對 人 朱文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文立是房屋所有權人,於99年 8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未繳管理費,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繳 納管理費事宜,乃以新竹交通大學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 繳納管理費,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 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 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一件、退回存證信函 之信封一件(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 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 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 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